自行车把突然断裂学生被摔伤 法院判决赔偿七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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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17:55 青岛日报 | ||
晚报讯 学生陈某骑自行车时车把突然断裂,陈某被摔伤,陈某与自行车销售者和生产者协商不成,告到市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1年7月22日,陈某父亲为陈某上学方便,在金鹿公司商场花费600元购买天津大田野公司生产的奥玛牌普通自行车一辆,供陈某使用,2001年12月14日早晨,陈某骑该自行车上学,出家门约一百米行至西康路东端时,该自行车车把立管和横管交叉处断裂,陈某掉在 市南法院认为,普通自行车是一种非常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对使用者并没有特殊要求。作为一种产品,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保证自行车本身质量符合标准且能正常使用。陈某父亲为陈某上学的实际需要,从金鹿公司购买了由大田野公司生产的自行车给陈某使用,并无不当,陈某在正常使用该车时,车把横管断裂摔倒受伤,致五级伤残,陈某向金鹿公司和大田野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金鹿公司和大田野公司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自行车质量合格,但均没有提供证明。而根据司法鉴定可知,涉案自行车车把质量存有瑕疵,该质量瑕疵与陈某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金鹿公司和大田野公司应对陈某受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青岛金鹿实业公司和天津市大田野工贸有限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50099.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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