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务相引诱 女大学生险遭“客户”性侵犯(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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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8日07:28 华商网-华商报 | ||
女大学生住院疗伤 本报记者 继颖 摄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西安一民办院校女大学生被一男子以联系业务为名,约到酒吧后灌醉,在送其回宿舍的途中,男子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暴露强奸意图,后在其奋力反抗中被男子踢伤面部。昨日,公安机关表示,因缺乏相关证据,该男子涉嫌强奸未遂及侮辱妇女等罪名暂时无法成立。 “他对我非礼并欲图强暴!” 昨日上午,记者在省医院见到了正在住院治疗的当事人小芸(化名),她叙述了事情经过。她是甘肃人,半月前被西安一家保险公司聘为业务员。4月13日下午4时许,头天晚上在舞场上认识的男子杨某打电话约她见面,称对一种险种比较感兴趣,想了解一下。小芸因为刚参加工作,想能谈成一笔算一笔吧,就贸然答应了。当晚7时许,她如约和杨某在一酒吧谈了一点保险方面的业务后,杨某点了6瓶啤酒,再三劝小芸喝,小芸很快就晕晕乎乎了。晚10时许,因宿舍(学校专为学生租的)晚11点要锁大门,小芸要求回去。 令她感到羞辱的是,当杨某把醉醺醺的她送到宿舍附近时,趁四周无人便说着粗话肆无忌惮地动手动脚……小芸拼命反抗,杨某把她推倒在地并欲行不轨,她使劲把其推开后,杨某恼羞成怒,飞脚踢到了她的面部。后宿舍楼管阿姨发现了,杨某才逃开。当她满脸是血回到宿舍后,同学们赶紧把她送到了医院。 缺乏证据无法以强奸未遂立案 昨日下午,公安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所长翟玉顺及几位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4月14日,小芸及其同学来派出所报案,指控杨某涉嫌强奸未遂及故意伤害。民警当即把杨某传唤到派出所,但杨某在对打伤小芸一事完全承认的同时,却否认有任何性侵犯、骚扰行为及意图。由于事发时没有目击证人,事发现场又无法调查到性侵犯、骚扰的相关证据,所以,小芸所认为的杨某强奸未遂是暂时无法成立的。在杨某单位及家属写了担保交了5000元保证金后,杨某被暂时放走,目前以故意伤害案立案,具体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将按伤者最后的伤情鉴定来定。 女学生涉世之初要加强防范 随着大学生就业竞争的日益增强,像小芸这样即将走出校园的女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往往忽略了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很多潜在的陷阱。小芸昨日反复说:“还好,那天晚上反抗成功了,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她的男朋友小孙担忧地告诉记者,他害怕这件事会非常深远地伤害到小芸的内心,会影响她以后对生活的积极态度。 在此,本报提醒正在求职或涉世不深的女大学生,一定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这是在正式走出校门之前要学好的最后一课。 性骚扰无处不在令人担忧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性骚扰”这个近年来被谈得沸沸扬扬的词又浮现在眼前。可能是因为法律上没有对“性骚扰”做出明确的规定,小芸才联想起了“强奸未遂”及“侮辱妇女”等现行法规中的规定,欲对自己所受伤害进行维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实践和诉讼角度看,性骚扰案取证确实有很大难度,因为性骚扰本身是一种主观敏感的事情,且现场一般只有两人在场,是否实施性骚扰难于找到人证物证。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这种证据的获取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能成为当庭实证。 目前,由于立法在防止性骚扰方面基本还是盲区,因此性骚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得到全面维护。由此,近年来,也不断有法学专家建议,国家应在将来的相关法律中对性骚扰作出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切实保护妇女的权益。本报记者谢正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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