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学院专家质疑“无主车自行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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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8日08:00 华商报 | ||
1999年,群众举报有一辆车被遗弃在小寨,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派出所初步调查后没有找到失主,便一直使用该车。对此类情况,大家纷纷质疑:派出所没有找到失主就自行使用,这样做合法吗? 就此问题,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的张西安老师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派出所没有尽职尽责。派出所在没有找到车主的情况下将车自用,其性质是使自己成为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受益者,从国家、集体或公民受害中谋取利益,显然违反了法律精神。另外,查找车主理应不是难事,为什么从1999年至今派出所就没有把此车的身份弄清?到底是无法查到还是根本没查,这值得深究。 二、派出所应树立财产权意识。作为执法机关,长期将他人合法所有车辆据为己有,表现出一些执法人员对公民财产权利的漠视。派出所不能以各种借口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在履行职务中如发现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发出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根除其产生根源。近期来,《华商报》连续报道了3起类似案件,说明这种情况有一定的普遍性。个别基层派出所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法律,防止此类现象再次发生。本报记者 宗越 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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