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客多购物最高罚一万 旅游管理条例将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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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8日13:01 四川在线 | ||
四川在线消息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四川省旅游行业管理工作会上获悉,《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目前已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将是四川首个专门针对旅游服务质量的地方性法规。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安排合格的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约定或者规定标准的服务。违反者,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至3个月,可并处合同总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一旦旅行社未按规定向旅游者提交团队运行计划表或运行计划不符合规定的;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的;非经约定未为15人以上的国内旅游团队安排全程陪同导游的;未对无全程陪同导游的旅游团队妥善安排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的;未与导游所在单位签订借用合同而临时使用该单位导游的;未与旅游客运企业签订租用客车、船舶的旅游团队运输合同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年度内再次违反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旦旅行社违反团队运行计划擅自增加或变更购物场所;租用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的车辆、船舶承接旅游团队,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调整时,物价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重要地质遗迹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景区景点内的营运车辆、观光缆车等价格的制定,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上调的,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自公告之日起顺延90日执行。 (记者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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