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初二女生离奇失踪 学校被判赔偿3.6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9日11:47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朱泳武) 几年前,本市一名初二学生中午离校后神秘失踪,学生家长认为学校管理不当,遂起诉索赔。市二中院现正审理此案。 小敏是初二学生。1995年4月28日下午,小敏的爷爷像往常一样,来到学校门口接外孙女,不料左等右等都不见她的身影。小敏的父母得知后,急匆匆赶到学校找老师打听,方知小敏下午没来上课,也没交过请假条,不知道她到哪里去了。 当晚,小敏的父母向警方申报女儿失踪。几年来,虽经多方寻找,可小敏依然下落不明。2001年9月,经小敏父母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小敏死亡。随后,小敏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指控校方在小敏无故缺课后没有及时与家长联系,教育管理严重失职,理应对小敏的意外失踪承担责任。两原告称,小敏被依法宣告死亡,给亲属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赔偿19.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小敏的失踪及被宣告死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小敏失踪时已年满15周岁,应当认识到脱离学校管理及监护人保护可能产生的危险。两原告作为小敏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6万元。被告不服,日前已上诉至市二中院。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她)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她)死亡。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