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销售墓地“缺斤短两” 让人哭笑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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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9日18:19 新华网 | ||
新华社天津4月19日专电 (白鹏) 对于消费者来说,一些商家缺斤短两、缺尺少秤,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而消费者为故人买的墓地竟然也“缺斤短两”,既令人气愤,也让人哭笑不得。 天津消费者张桂芹日前为老人购买了位于京津公路引河桥西的永安公墓松柏区14排15号一处墓地,广告宣传单上标明此墓地面积为4.1平方米。在交完款、办完手续后,作为建筑 对此,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武清区民政局及永安公墓的领导均表态,并非恶意“缺斤短两”。永安公墓有关负责人称,开发建设墓地,需要开辟--些走道、通道和植树区,肯定要占用一些土地,对于买地搞墓地经营的公墓来说,占地的损失不能光由经营者承担;再有,房地产销售有公摊面积,同样也是占地,公墓销售怎么就不能有公摊面积?这位负责人坦言,公摊面积均摊的做法就是参照房地产销售而来的。 而张桂芹则认为,对于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来说,公摊的概念及其界定、公摊的范围、公摊面积的测量、计算等,建设部均有明确、严格的法规规定。不仅如此,公摊面积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还被明确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商品房销售中公摊面积均摊的规定有法规可依。 天津市殡葬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尽管目前对墓地有无公摊面积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文件规定,但墓地开发、建设都要占用一些土地修走道、搞绿化,因此,销售的墓地面积都是包含公摊面积在内的。对于同样是经营单位的公墓来说,从运营成本上考虑,均摊公摊面积也是合情合理的。 销售墓地,让消费者均摊公摊面积,究竟合理不合理?天津消协、工商局认为,既然目前国家对墓地有无公摊面积尚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民政部门、墓地经营者也拿不出相关依据,况且销售时在没有明示消费者均摊公摊面积的情况下,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对13种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中第2种,即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殡葬,作为一个特殊而神秘的行业,一般人不愿接近它,更不了解它,因而对该行业中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要么不甚了解,察觉不到;要么羞于维权,担心日后不吉利、留下骂名,这些都无形中助长了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销售墓地让消费者均摊公摊面积的问题,既暴露出了眼下一些特殊行业存在的维权“死角”,更深层次地暴露出殡葬管理尤其是维权方面存在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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