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过的丢失车属保险公司“无主车”咋无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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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1日07:29 华商网-华商报 | ||
昨日,西安东郊的乔先生一大早便打电话说,作为普通人捡到东西都知道归还失主,而派出所却因“初步查找、没有找到”为由,自行使用无主车,这样做绝对不合适。 西安市西高新的张先生表示:以前自己看过一则新闻,一农民在家中捡到串门邻居丢失的几千元现金,被邻居告上法庭,该农民因“不当得利”被判刑。公安执法人员应该了解“不当得利”应负的法律责任。 如果投保车辆丢失,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经过查找3个月,确认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进入理赔程序。凡是足额投保的车辆,保险公司足额补偿,这样投保者不会受很大损失。如果找到丢失车,保险公司损失就会减少。如果车主投了不足额保险,车辆丢失,在保险公司按投保钱额理赔后,找到的丢失车应归保险公司所有而车主想要拿回自己的车,需和保险公司协商。 西安一位从事多年保险工作的杜女士说,由于此保险属于损失补偿性险种,保险公司需分散风险,所以能够找到丢失车,将损失减到最小,也是保险公司一直期盼的。(本报记者 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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