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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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1日10:31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 北京市民刘女士最近碰上一件窝心事:她在锡城某服饰店里买了一身春装,回家试穿时发现质量有问题,随即赶到店里退货,但话还没有说完,就被女服务员抢白:你是不生眼睛啊?看到这块牌子没有———“本店商品出售后概不退换”。刘女士循声望去,只见收银台上确有这样一块木牌,只好自认倒霉。 昨据市消委会负责人说,刘女士的遭遇,其实是被商家“坑”了:商家以店堂告示此 一些商家在消费场所打出了各种“店堂告示”,以限制顾客的消费意向和消费行为,如“自带饮料不得在本饭店内饮用”、“最低消费不得少于50元”、“非本店所提供零部件机子将不予维修”等等。市消委会人士说,这些“告示”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还可以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商家在贴出这类店堂告示“强客所难”时,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一些部门往往事先制作“格式合同”,告知消费者,如某磁卡必须在多少时间内使用完毕,否则过期作废;寄往某国某地区的邮包如果中途遗失,将不予赔偿损失;使用液化气年初交了若干瓶的差价但到年底实际用不完,剩余差价不退;自来水表经查的确有问题,多收的钱款只能退还当月的,而以前的则一概不退等等。消委会人士说,这些部门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垄断性,作出的这些规定似乎都“合法”。但“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因此,这些“格式合同”也是站不住脚的。 一些商家和公司还打出了“最终解释权为经营者所有”的口号。对此,消委会人士认为,这样的“格式合同”闪烁其词,你说他没有说吧,他说了“经营者”会来解释;但经营者的概念是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到底指谁?等于没有说。消委会曾接到一件投诉,一家开发商曾承诺业主有共用花园草坪,但后来开发商又在共用花园草坪上盖车库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想去讨个说法,结果是开发商掼出的理由竟是“最终解释权为经营者所有”。(炳南、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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