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之外的责任谁来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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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1日12:25 南方日报 | ||
据报载,惠东县某村最近发生一起小姐弟猥亵幼女事件,施暴方姐姐只有12岁,弟弟9岁,受害幼女仅4岁。据称,这对小姐弟的父母经常在家看一些黄碟,又不保管好,他们的小孩都可看到。 因为当事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谈不拢,日前已准备诉诸公堂。在这个事件中,几个孩子都受到了伤害,即使解决了经济赔偿问题,孩子身心健康仍值得关注。 孩子的心灵本来是纯净的,但父母的行为污染了他们,应当承担责任的当然是其父母。笔者认为,这种责任不仅仅是指经济赔偿受害方,更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所应负的责任。将孩子引入歧途,这样的父母应该接受怎样的惩罚?法律是否也该对父母的失职行为限定责任,以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权益? 这个罕见的案例值得我们的社会学界、教育学界和法学界思考和探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成人的不当行为给儿童造成的负面影响之深,儿童成长的过程,也就是逐步了解和接受成人社会规范的过程,亲子之间、伙伴之间的游戏和行为,对儿童的影响都相当大。 在这个案件中,小姐弟的父母需要对受害方依法作出赔偿,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赔偿事小教育事大,如何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是我们首先应该思考的问题。 潘凤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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