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放火被批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2日07:41 辽沈晚报 | ||
本报大连消息 (特派大连记者 李霖) 精神病人犯罪后是否应当以犯罪论处?在很多人看来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追究法律责任的。但是,昨日大连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却将一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昨日记者对此案件进行了采访。 放火原是“大仙”指点 刘永柱,男,33岁,系金州区某乡农民。因其从小就精神状态不佳,后经法医鉴定,属精神发育迟滞,是限制责任能力人。2002年9月,刘永柱听信了一个“大仙”的指点,告诉他说只要放100次火,离家出走五年的媳妇就能回来。于是他便趁夜深人静之机,点燃邻居家的草垛,至2003年3月底,他在本村已经放了40次火,点燃了37家居民的草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元。此案被侦破后,刘永柱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昨日,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永柱涉嫌放火罪将其依法批准逮捕。 精神病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此案在办案过程中,在案发地引起很大震动,当地群众包括刘永柱的邻居和部分受害人,对司法机关针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表示不理解,那么,精神病人犯罪应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永柱属于精神障碍 从医学标准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的精神病患者;二是精神障碍,包括轻度或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者。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永柱经法医鉴定,属于后一种情形,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听信“大仙”谎言,准备放100次火,在第40次放火时被当场抓获。刘永柱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财产损失。而且我们还应看到,对于一个想放火100次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已放的40次火还远没达到他个人的目的,所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尚不能足以防止继续发生危险,故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刘永柱依法逮捕是正确的,也是及时的。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