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幼儿园状告劳动部门处罚不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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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2日09:04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李硕秋 李东梅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一幼儿园就该区劳动部门对该园在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收取员工领用物品抵押金而被高额处罚不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派驻某街道劳动科的人员在调查被某幼儿园辞退的一员工举报中发现,该幼儿园有收取员工领用物品抵押金的情况 3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诉称,该园老师在从事教学工作中,涉及领取教学设备等贵重物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有的教师在领取工资后,不辞而别,并将领用物品偷偷带走的现象。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为便于园内的财物管理,要求凡领取教学设备的教师交纳200元人民币的物品抵押金。该行为是原告内部管理的一项措施,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所认定的收取抵押金的情况性质完全不同;更非被告所认为的违法。更何况,收取抵押金并非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非劳动合同的附件或必须条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撤消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劳动局在庭审答辩中强调,幼儿园为教学人员提供教学设备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认为,在履行义务时不需要讨价还价,更不可以将自己在履行义务时可能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权利人。 对此,该园已得到退还抵押金的现在岗员工联名出具的书面看法:“我们在园工作期间,随时需要向园方领取教材、教具及教学设备等。这些物品用完交还仓库保管人员,200元的物品抵押金是可以接受,也是合理的。”员工在书证中还提到,据我们所知,以前已发生过个别老师领取工资后不辞而别,带走了园内的物品,给园方造成了损失,后来为加强物品管理,才向我们宣读了“有关领用物品抵押金”的制度。另外,员工们还强调:“幼儿园在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双方自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订立收取抵押金的条款。收取物品抵押金与劳动合同收取的抵押金不是一回事儿。” 据悉,庭审结束后不日,被告劳动局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暂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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