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犯法被判刑4年 一林业公安科科长竟“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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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2日13:00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4月22日讯(记者邓志勇 通讯员韦东秀 梁燕) 原为林业公安执法人员的苏某明知自己被法院判决有罪,却隐瞒事实真相,向最先批准对其逮捕的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4月17日,该检察院宣布,对其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并对其进行一番法制教育。 苏某在担任某市林业局林业公安科科长期间,于1997年3月两次协助自治区林业公安处 另根据群众举报,苏某于1997年3月至9月间,带领林业公安人员共查获被贩运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6批,苏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查获的其中两批穿山甲罚款后放行,将881.95公斤巨蜥和777公斤穿山甲处理给蔡某等。 1999年9月8日,苏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防城港市有关部门处理。 2001年1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认为苏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决定不起诉并于同日释放。防城港市公安局不服不起诉决定,向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请复核。 2001年4月11日,防城港市检察院认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提起公诉,并作出复核决定,撤销对苏某的不起诉决定书。两天后,苏某被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4年。 苏某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9月2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苏某犯滥用职权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今年1月19日,苏某竟隐瞒被判刑的情况,以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的原不起诉书及释放证明书为证据,以自己遭受错误逮捕为由向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于1月28日立案审查。 经审查,新城区检察院认为,检察院对苏某的批捕与法院对其判刑适用的罪名虽不同,但认定的事实相同,苏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终审已判决苏某有罪,其要求国家赔偿不合法。 责编:蒙卫芝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邓志勇 韦东秀 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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