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缩水”开发商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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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07:34 辽沈晚报 | ||
本报葫芦岛消息 (驻葫芦岛记者 冯玉兴) 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缩水”3平方米,双方最终闹上法庭。昨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起因楼房“缩水”而引起的预售合同纠纷案。 2000年10月7日,田女士在葫芦岛市一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购买一套门市房。合同书中商品房建筑面积50余平方米,可田女士在使用中发觉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后在2 法院经审理判决楼房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多缴房款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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