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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对大学生宽容些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10:13 南风窗

 本报驻京记者 李鑫

  时隔一年,“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于前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悄然开庭审理。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的,而“时隔一年”则被外界理解为客观上使刘海洋离开舆论中心,避免在群情激愤下被不公正的对待,并有助于让其完成学业的法律“温情”之举。

  而本月初,媒体报道南京市浦口检察院出台了一项新政策,对于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失足大学生暂缓不起诉。消息一出,争议四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缘何对大学生就网开一面”?!

  两起事件本不相干,因为似乎同样指向了“对大学生法内施恩”的话题,因此就有了联系起来关注探讨的价值。

  时隔一年公诉刘海洋

  法院、检察院处理该案都显得很低调

  前日,刘海洋案开庭,刘海洋与他的母亲到庭。此次庭审刻意避开了媒体,旁听者只有几名来自清华大学的人士。

  根据刘海洋的辩护律师李克敏介绍,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主要围绕着被伤的熊属于“财物”还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法律在“刘海洋伤熊事件”上是否存在空白等问题展开激辩。

  其实,早在1年前“伤熊事件”刚发生时,对于刘海洋的行为适用于何种法律的争论就在学术界展开过。1年来,这场争论仍未平息,并随着前日的开庭,将争论从学术界推进到法庭实质辩论阶段。新近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今年3月,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不过,具体何种罪名并非本文关注重点,事件发生至正式起诉之间的时间段————“1年”,更值得人们注意。“都过去1年了,又提起公诉,谁想得到?”李克敏律师对此表示惊讶。而西城区检察院对外宣教科有关人士4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的答复则是,这1年刘海洋属于“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是在取保候审所规定的12个月审理期限内提起公诉的。至于外界关于这“1年”的揣测,检察机关表示“无可奉告”。“这个案子很受关注。”这位人士又补充了一句。

  记者采访刘海洋案件时,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都表现得异常谨慎。而根据侧面了解,有关部门也曾对此案的报道有低调处理的要求。

  昨天,李克敏律师认为,这个案子虽然属于公开审理,但拒绝媒体旁听,如此低调,应该也有从“爱护”刘海洋的这方面考虑。西城区检察院一年后才提起公诉,应当也是“低调处理”的一种做法。

  “浦口试验”掀起波澜

  法学家多持否定意见,认为这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与刘海洋案现今的“低调”相比,“浦口试验”月初则被广泛争论。这则《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的新闻中出现了一宗个案: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该生平时学习良好,还有5个月就将毕业。浦口区检察院承办小组调查认为,王某还有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遂于今年1月7日作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对其考察5个月。该决定得到校方的肯定,学校后来也保留了王某的学籍。

  报道还透露,今年3月28日,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宣告成立。这个中心由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公安部门、行政部门及浦口区内的10所高校参与,并已拟定成文两个文件:《关于预防与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实施意见》、《关于成立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工作方案》。

  昨日,浦口区检察院黄兴武副检察长向记者强调,他们实行的是“暂缓不起诉”,是指在确定对象“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前提之下,实施一段时间的帮教措施。他举了个例子,“比如两个人落水了,我们把他们救上来,一个人身体好就可以直接走了,另一个人身体弱一些,则要送到医院去观察一段时间。”

  黄兴武的解释与10多天前他给记者的答复略有不同。此前他介绍,浦口检察院实施的“暂缓不起诉”有一定考验期(一般为半年),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表现来决定期满后是否起诉,如果表现良好,可以不起诉。“暂缓不起诉不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大学生的身份只是一个方面,我们需要从犯罪动机、主观表现、造成的社会危害,还有这个大学生在校表现等因素综合来看,来确定能不能通过教育来挽救。”

  黄兴武前后的说法显然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或许是迫于外界的“压力”,因为,自从“浦口试验”的消息报道出来后,学界和社会上一片哗然。争论中,法学界的学者们多持否定意见。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周旺生认为,如果专门对大学生做出免于起诉或暂缓起诉这种制度性的规定,是违背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也违背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在我们国家,所有个人和组织应当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接受法律制度的规置,不应当有任何的特殊。如果要有,只能是法律有专门规定的那种特殊,比如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有其它特别的法律确定的原因。一个检察院,是无权在法律之外专门规定,某些主体有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的特别权利。”

  而黄兴武解释,之所以选择大学生作为“暂缓不起诉”的切入群体,除了浦口区内大学生较多的具体原因外,也是从“帮教的社会效果和社会价值”上考虑的。

  救与罚的两难

  对于涉嫌违法的大学生,是该严处警诫,还是以帮教为主

  大学生的身份,在“浦口试验”和“刘海洋事件”中都成为引人注目的因素。

  尽管刘海洋的辩护律师李克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在法庭上是将刘海洋作为一名公民来辩护,而不是强调他的大学生身份。在法律面前,大学生与普通公民的身份是一样的。”但她也承认,这个案子有点特殊,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刘海洋是清华大学的学生,刘海洋的学校、年龄、知识背景造成了该案的特殊背景。

  李克敏曾向记者描述了从去年3月份接案以来她所了解的刘海洋:学习优秀,特别崇拜陈景润,从初一到现在,年年都在数学大赛中获奖,事发前一个月,他刚刚在一次知名数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但他的社会知识、法律知识极为贫乏,在学校里很少从事社会实践。

  “刘海洋1米89的身高,什么球都不会打,体育运动老是不及格。冬天穿的羽绒服挂在学校床头,挂了一年都不知道收。现在他的母亲也后悔,说孩子除了学习好,什么也不会做。”

  李克敏告诉记者,为了辩护这个案子,她曾在高校做过调研,发现像刘海洋这样“高智低能”的大学生并不是个别。她说,刘海洋在泼熊以前还在自己的身上滴过一滴硫酸,至今手上还有伤痕。

  李克敏与刘海洋的母亲一直保持着联系,她说,这一年来,刘海洋及其家庭承受的压力的确很大。但这位律师至今对事发后清华大学校方所持的态度表示赞赏,“当时我与清华接触,校方是主张从挽救的角度来处理的。”

  清华大学对刘海洋的处理结果是“留校察看”。当刘海洋被提起公诉后,有媒体想到清华访问刘海洋,校方也表现出了对刘海洋“保护”的态度。据了解,刘海洋在一年取保候审期内还成功完成了学校的两个课题。

  从记者查询到的清华大学有关条文来看,清华大学对于刘海洋的处理并没有违背该校的相关规定,但在尺度上肯定是从宽的。

  然而,浦口区检察院推出“暂缓不起诉”的举措后,与当地高校的协调最初却不是非常顺利。

  尽管记者再三要求,黄兴武还是没向记者出示他们参与拟定的《关于预防与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实施意见》、《关于成立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工作方案》两份文件。黄兴武说,当初文件几易其稿,主要就是校方对此有争议,而争议最集中的就是对于暂缓不起诉的学生是否还保留学籍。

  有学校主张可以保留,有学校认为检察院应与学校协商,也有学校坚决反对。反对者的理由是,司法机关的处理不能与校规矛盾。

  黄兴武的个人意见很明确:“许多大学生犯罪都有偶然性,如果简单走诉讼程序,学生会被学校开除,失去就学机会,然后流向社会,这对社会稳定也不利。而且,培养一位大学生,家庭、国家与社会都付出了很多,不能一棍子打死。”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德育研究中心主任詹万生教授则认为,目前一些高校的校规不是很完善,如何把消极因素变成积极因素才是重要的。“对于涉嫌违法的大学生,我们应怎样对待,是开除了之,还是挽救为主,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个案有因制度无理

  专家认为,任由“知识贵族”现象发展,将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虽然“浦口试验”和“刘海洋事件”都涉及到了挽救犯罪大学生的问题,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北京大学的周旺生教授向记者强调,要注意(刘海洋)个案与(浦口)制度的区别。“可以肯定地说,这个案子(刘海洋案)在一年以后起诉,即使在客观上起到了延期起诉的效果,但不属于‘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而浦口检察院这种做法则是一种制度,但这个制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一点说是违宪的。”

  “办一个案子,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做法,这种做法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很清楚,照法律制度办就可以了。但我们正在走向法治,各种各样的因素都可能会对案子产生影响,但这些不是法治应当固化下来的。”

  周旺生认为,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有知识的年轻群体,对国家的法治是承担着历史性责任的,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应当比普通公民更高一些,因此如果说要有“特殊”的话,应更注意让他们接受法律的规置,而不能对他们给予相反的特殊规定。否则,任由“知识贵族”现象泛化发展,将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渐行渐远。

  新闻背景

  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

  2002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这一故意残害动物的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高材生为何会做出如此残忍行为”“一个‘好学生’为什么没有必然成为一名好公民”,社会各界一度有过激烈论争。

  大学生失足暂免起诉

  本月初,南京市浦口检方牵头成立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浦口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黄兴武介绍,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现在,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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