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撤销单位“开除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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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10:2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徐建) 派出所办案民警写就的一份综合报告,差点儿让重庆涪陵医药总公司职工熊岭工作“除脱”———涪陵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决定:撤销医药总公司开除熊岭公职留用察看1年的行政处分。 2002年12月19日,涪陵医药总公司对职工熊岭作出开除公职留用察看1年的行政处分,并取消其2001年度调资资格,处分期间不享受奖金。熊发现单位处分自己仅是根据崇义 熊不服,向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维持了对熊的处分决定。于是,熊向涪陵区法院提起诉讼。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办案民警写就的综合报告,仅是公安机关内部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认定的个人意见,不是公安机关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它不属于法定证据。因此,医药公司以此对熊作出行政处分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政处分种类中没有开除留用察看1年这种类型。法院遂依法撤销了医药公司对熊的行政处分,并判决该公司补发熊被拖欠的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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