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调动劳动者岗位 老工人获赔1.8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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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13:5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杨克元陆莉萍)上海某阀门厂老工人邹先生突然被厂方通知从销售科调到食堂工作,在多次与厂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愤而辞职并诉请厂方支付经济补偿和年休假工资等费用。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作出邹先生获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各类费用1.8万余元的判决。 去年8月7日,该厂进行人员岗位调动,已有30年工龄的邹先生被列为调动对象,并通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据此原告要求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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