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歌厅雇员动刀伤人逃匿 老板受审赔钱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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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15:04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4月23日电(刘忠海罗固理)重庆市荣昌县一歌厅雇员因收费问题与顾客发生纠纷,进而将顾客马某刺 伤致残后逃匿。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由歌厅老板陈越夫妇向受害方支付医疗费等12万元。 2000年12月11日晚,马某与一位朋友去陈越夫妇所经营的歌厅玩耍,在结帐时与歌厅领班发生纠纷,马某捡 起一块砖头向领班打去,该领班随即招呼歌厅两名男服务生,持刀将 荣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去歌厅玩耍,因计费与领班发生争执,继而原告先持一砖头去打该领班,该领班伙 同服务生将原告杀伤,对损害后果,马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歌厅领班及服务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歌厅老板陈越,对歌厅的雇员 在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陈越夫妇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住 院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元。陈越夫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去歌厅娱乐消遣,因计费问题与领班发生争执、斗殴,领班与歌厅服务生应承 担主要责任。鉴于此歌厅的经营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陈越夫妇对领班与服务生在经营活动中的致人伤残行为,应承担疏于管 理教育的责任。由于歌厅领班等人伤人后至今未抓获,应由陈越夫妇先行支付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待此案终结后,陈越夫 妇可另案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于是,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陈越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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