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一男子屡次骗财共36万 被判刑徒刑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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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4日10:09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4月24日电(朱干平朱立毅)浙江省嵊州市的一名男子以帮助他人购买店面房、找工作、打官司,甚至 是帮助购买地皮为由,骗取他人信任,从1999年1月起的三年内共诈骗作案12起,骗取受害人财物36万余元,近日, 这位邢姓男子被嵊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1999年1月,周某因涉嫌绑架被提起公诉,邢某获悉后即以有办法帮忙需要活动费为由 同年3月,邢某以摩托车抵债为由,从张某处骗得摩托车一辆,邢某将该车典当后得款人民币7000元。后经张某 催讨,邢某才退还了人民币600元。 6月,当地龚某寻衅滋事,邢某称赔偿医疗费后即可减轻处罚,龚某父母即将14000元交给邢某,作为对方的医 疗费。后龚某被判刑,但判决书中并未提及赔偿医疗费的问题,龚某刑满释放后获悉此事,即向邢某催讨,邢某退还2000 元。 2001年1月,邢某在获悉魏某想贷款买车后,即告诉魏某有房产证就可贷款,在骗取了魏某的房产证后,邢某又 谎称自己有房出售,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夫妇,从而骗得人民币25000元。 同年6月,吕某因车祸伤残,邢某听说后即谎称吕某可获赔9万元,但要交4000元的诉讼费,吕即交给邢某40 00元。同月,吕某的女儿要上学,邢某说需要20000元的赞助费,于是吕又筹借到20000元交给邢。后来吕某听说 邢是骗子,威胁要报警,邢才将24000元全数退还给吕某。 此外,邢某还以各种名目为由,从金某、张某、魏某、俞某处骗得人民币1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邢某在三年的时间内共骗得财物计362450元,除退还138600元外,大部分赃款未退 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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