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过低 失业对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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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4日14:06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广州日报报道,国家劳动部日前发文明确界定了净增就业岗位、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规范标准,明确规定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同失业;劳动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未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者(工作稳定,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外),不列入再就业人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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