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故推卸赡养义务法不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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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4日14:54 云南日报 | ||
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作出判决:一、由被告何某三兄妹每人每月各支付给原告何勇赡养费20元。二、由被告何某提供住房一间给原告何勇。 宾川县鸡足山镇炼洞村委会河东队的原告何勇与妻子宋自花生育三被告,1966年原告何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73年,妻子宋自花提出与何勇离婚,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子女三人由宋自花抚养。1979年,原告何勇被释放,1980年,原告何勇被宣告无罪,恢复名誉。2000年,原告何勇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赡养,案经调解,原告何勇由被告何某负责赡养。在赡养过程中, 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何勇因历史的原因在三被告需要父母抚养时被判刑入狱,对三被告抚养较少,对此不能对原告过于指责。三被告均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应对原告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何勇要求单独生活,由被告提供住房和一定赡养费用的诉请,应予支持。 张贵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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