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摔断臂 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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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07:34 辽沈晚报 | ||
沈阳市106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宋某在体育课上与同学发生碰撞后摔伤,前后两次手术一共花了宋家8000多元钱积蓄。昨日,宋母致电本报,就学校拒绝承担责任一事提出疑义。记者随后走访了106中学,校方的吴校长向记者表示“有关此事,学校并无责任”。 事件 体育课上少年断臂 2002年11月10日,106中学初二(4)班的全体学生正在上体育课。男同学们与体育老师一起分组踢足球。就在大家玩兴正酣的时候,不幸发生了。一名姓宋的同学与张某发生了碰撞后,当场摔倒在柏油面操场的台阶上。体育老师及学校领导立刻把宋某送到了骨科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了宋某的家长。院方经过诊断发现:宋某的右臂胫骨骨折。两次手术宋家花去了8000多元的医药费。 宋母眼含泪花地告诉记者:她和丈夫都是下岗工人,她曾经与学校进行交涉,但是校方以及张某的家属拒绝承担责任。她因此提出学校以及张某的家属应该承担责任。 学校 学校对此事没责任 带着宋某的疑问,记者来到位于小河沿地区的106中学。106中学吴校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针对此事,吴校长明确表示:“学校对学生的受伤一事没有责任”。他说:“由于宋某已年满16周岁,有行为能力,责任应由家长和个人承担,学校没有任何责任”。 另外,吴校长又拿出了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的第12条写有:“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的教学职责,学生在体育课或在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记者随后找到了当时的体育教师——徐老师。徐老师表示,当时与同学共同进行体育活动,并且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律师 有关方面应承担责任 随后,记者咨询了沈阳市鼎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功涵律师。杨律师表示: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在活动期间忽视了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宋某身体受到伤害,张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一定的医疗费用。如果加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校方、老师属于监护单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校方的保护。如果校方忽视自身的责任,有些问题提醒不到,就可能存在过错民事责任的问题。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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