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女孩鱼塘丧命父亲承担监护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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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07:38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陈萍)“哥哥,我能掉水里吗?”“没事,鱼塘结冰了,去吧!”和妹妹生前的最后一次对话,永远烙在了哥哥心里。4岁的妹妹“奉命”去鱼塘扔死猫,再也没有回来。 辽宁鞍山市郊区关某的女儿丽丽(化名)才4岁,活泼可爱。2002年2月2日下午,丽丽的哥哥让丽丽和3岁的堂弟把昨天死的小猫扔到村边的鱼塘里。事后,两个孩子在冰面上玩 冬天的鱼塘怎么会“吃人”呢?原来是某厂管道漏水流入鱼塘,造成此处并未结冻。关某随即起诉到法院,要求鱼塘主人李某和工厂赔偿各项损失13万元。 在法庭上,关某称某厂的水管漏水无人维修,注入养鱼池,致使该处无结冰;案发时李某对养鱼池未采取防护措施,没有警示标志,致使其女儿溺死,应负主要民事责任。 李某辩称,养鱼池提高了坝岗,钉了警示牌,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某厂辩称漏水点距养鱼池有300米,水全部流入旁边的灌渠,灌渠与养鱼池互不相通,是李某将灌渠的水截入进养鱼池的,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鞍山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是李某自己挖沟将某厂管道漏的水引入鱼塘给鱼助氧的;李某曾经加高了鱼塘堤坝,增设了禁止钓鱼、禁止玩耍等警示标志,后被村民拔掉,近2年没再设置。 法院认为,关某明知其幼女外出玩耍,而没有履行监护的责任,故应对女儿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应负次要责任,某厂的漏水并没有直接流入鱼塘, 故不应负责任。 最后,鞍山市法院判处李某负担关某的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元中的30%,关某自行负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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