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杀法官受审追踪:法官称原审改判不算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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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10:35 南方都市报 | ||
“被告夫妇自杀与我无关” 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案开审,其辩称因新证据令原审改判不算错案 任何一个法官都知道,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而令原审改判的,不算办错案。按照法院错案追究制是不用追究法官的责任的。 ———莫兆军在昨天庭审中自辩 昨天下午3时30分许,四会市法院审判庭。 在四会市法院工作了17年的莫兆军,时隔半年,又重新步入这个熟悉的地方,不过,这一次他不再是作为法官坐在审判席上,而是被法警押到刑事被告席受审。这一变化的起因是他审理的一宗民事欠款纠纷中,两名被告败诉后服毒自杀,而随后警方的调查又证实被告是被原告诬告(见本报昨日A18版)。莫兆军于去年11月4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在四会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被告败诉自杀牵连法官受审,该案在当地以及全国都引起震动。能容纳两百人的审判法庭坐满了旁听人员,其中不少是莫兆军的同行。除了关心莫兆军的命运之外,他们也担心自己会不会成为下一个“莫兆军”。据四会市法院一负责人介绍,“莫兆军事件”发生后,有个别法官不敢自行断案,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多了好几倍。该案的判决结果对莫兆军的同事甚至全国18万法官,无疑将产生不小的影响。有关人士认为,假如一个法官恪守证据规则行事,出现了他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或者是他审理的案件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就被从审判席押到被告席受审,那么不但令法官在这种职业高风险下谨小慎微,还会令司法改革中“追求程序公正”成为一句空话。 【公诉人】对证据未作全面审查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2001年9月间,莫兆军在审判李兆兴诉张妙金、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借款纠纷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有关工作规程,没有正确履行审判人员的工作职责,对案件证据不作全面认真的审查,不顾及案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确,原告、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存在原则分歧的重大情节,且不将审判情况向领导汇报,便径行作出了张氏败诉的错误判决,导致当事人张氏夫妇对该案错误判决心感绝望,双双服毒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国家因此补偿人民币23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莫兆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莫兆军】因新证据令原审改判不算错案法官也无责 步入法庭时,一身囚服的莫兆军神色黯然。而在庭审中回答公诉人就案情对他进行的讯问时,莫兆军则显得很自信,他流畅地用法律术语回答,显示出从事17年审判工作的法律底子。当被问到是否认为自己判错案时,他说:“出现了新的证据而令原审改判的,不算办错案。按照法院错案追究制是不用追究法官的责任的。” 公诉人:开庭前你看过案件材料没有? 莫兆军:看过了,很简单,只有一份起诉书和一张借条。 公诉人:开庭前你详细了解过案情没有? 莫兆军:按照规定,法官不能和双方当事人接触。 公诉人:你认为张妙金(自杀夫妇之女———编者注)的被告主体适不适格? 莫兆军:主体适不适格是审判实体问题,具体是指原被告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审理,我认为张妙金不是借款人,所以判决里判定她不用履行还款义务。 公诉人:审理时双方是否出现了争议? 莫兆军:是,原告说对方借钱了,被告说借条是受威迫写的。但他们说的是一面之词,我只能看证据。他们(指被告———编者注)既不能提供受威迫的证据,又没有提供相关的线索。 公诉人:为什么出现了重大争议你还判? 莫兆军:难道出现了争议,案件就放着不管,或者拖着不判吗?证据充分就可以判。 公诉人:案件审理的情况你向领导汇报了没有? 莫兆军:我向主管院长汇报了,他说就按证据判。 公诉人:你知不知道张坤石和陆群芳夫妇在法院门口服毒自杀? 莫兆军:后来听说了,但我认为与我无关。 公诉人:你认为自己是不是判错案? 莫兆军:任何一个法官都知道,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而令原审改判的,不算办错案。按照法院错案追究制是不用追究法官的责任的。 控辩双方观点针锋相对,法庭举证质证十分详细,至昨晚8时记者发稿时,案件审理刚刚进入辩论阶段。莫兆军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庭将作出怎样的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报记者赖颢宁 -多此两问 被告为何自杀而不上诉? 从公诉人昨日在庭审时出示的张氏夫妇儿女的书面证言里,记者深切感受到法律意识在受害者身上的缺失,以及他们对法律规则的不信赖。在证言中他们说,不报案是因为冯志雄威胁他们,害怕他报复;不上诉是觉得自己根本不认识李兆兴,法院都这样判了,上诉也没有用。 这不由让人想起“莫兆军事件”发生后,有人提出这样的假设:假如张氏一家遭到冯志雄胁迫签下莫须有的借条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庭审时他们能举证证实;或者张氏一家一审期间提出要法院调查取证;又或是他们败诉后依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是否还会发生同样的悲剧? 发问的人并非想责难死者缺乏法律意识,而是希望大众能够遵循法律规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该不该补偿23万元? 在昨日庭审中,公诉人举证显示,张氏夫妇自杀死亡后,四会市政法委对其4名子女给予23万元补偿,以此证实由于莫兆军没有正确履行审判人员职责而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莫兆军辩护人对此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补偿是违法的,是在慷国家之慨。他表示,假如是由于审判机关判错案而要履行赔偿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而非当地政法委。莫兆军判决的民事欠款纠纷案是因为新证据出现而发生了质的变化,并非错案,故这23万元不能说是莫兆军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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