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新股摇掉30万元 券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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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11:13 新闻晨报 | ||
晨报讯 日前,上海市静安法院对任某等人诉股票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原证券从业人员袁某返还任某等人27万元及相关利息,亚洲证券公司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997 年9月12日,任某等6人以任某的名义在宁夏工行信托(现为亚洲证券公司)上海某营业部开户,先后存入30万元,委托该营业部的出纳袁某操作股票。袁某为任某盈利3万 2002 年9月,任某等诉到法院,称原委托袁某从事新股申购操作,岂料资金已无下落,认为券商也未尽监管责任,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袁某私下接受他人委托操作股票、提取资金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其后果由他承担。券商有义务负责保管客户股票和资金,未尽股民资金安全之责,导致任某等人资金损失,理应承担袁某不能清偿的补充责任。(记者许洱多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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