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照变杂志封面 上影楼拍照小心被“留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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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16: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法律界有关人士提醒,为避免肖像权被侵犯,消费者最好确认影楼已对底片作销毁处理 本报讯 记者许静,实习生杨静报道:市民陈小姐昨天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自己在影楼拍摄艺术照遭肖像侵权的经历。法律界有关人士为此提醒,消费者最好与影楼签订完善的协议,对双方责任和权利作严格的界定,为了避免日后底片被盗用,肖像权被侵犯,消费者认为没有保存价值的底片,最好确认影楼已经对其作销毁处理。 艺术照“换装”变杂志封面 今年21岁的陈小姐现在是广州某高校的学生,由于天生丽质,容貌姣好,陈小姐曾经参加今年广州荔湾区“西关小姐”竞选,被评为“荔湾区旅游形象大使”,并多次为一些公司企业拍摄平面广告。就在几个月前,陈小姐却意外地发现,自己几年前拍摄的一张艺术照被人“改头换面”用在《湛江文学》杂志的封面上。 陈小姐说,这张照片是几年前在一间名叫“小草”的影楼拍摄的一组艺术照中的一张,当时影楼摄影师认为这张照片拍得很好,经陈小姐同意放大一张作影楼宣传用,但之后几个月后,影楼关门大吉,摄影师走人,留在影楼的照片底片也无踪影。 陈小姐说,自己是在一个旧书摊上发现这本1999年的旧杂志的,杂志的出版日期离拍照只有一两个月,陈小姐气愤地说,用在杂志上的照片已经明显被人“浓妆艳抹”地修改过,旁边加上了煽情的文章标题,对自己形象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她当即打电话质问该杂志编辑部,一位姓林的负责人表示,照片确实从“小草”影楼摄影师手中以300元价钱买来的,当时该摄影师表示已经获得陈小姐许可。但陈小姐表示,她并没有与摄影师签订任何许可该杂志使用其肖像照片的合约。 肖像权被侵犯应诉诸法律 广州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建军指出,陈小姐的案例属于典型的肖像侵权。他分析说,根据陈小姐和影楼的协议,只允许影楼在既定范围内使用照片,而影楼在向杂志社出卖照片时,并没有征得陈小姐同意,获得再许可权,这显然是违法的。杂志社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未被授权的照片,过错责任相对较弱,但因为他是直接使用相片获利较大的一方,仍然是本案的第一被告;影楼对侵权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开道歉是必须的,除此以外,陈小姐还可以从杂志社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影楼“留底”怎能成为惯例 在陈小姐的案例中,与"小草"影楼的协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然而记者从多方面了解到,目前在广州市不少影楼,仍然存在拍照留底的“惯例”。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摄影兴趣的增加以及图片处理手段的日益先进,有关影楼拍照侵范肖像权的投诉出现日渐增加的趋势。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影楼留底,多数是为了垄断照片的冲晒,因为有些照片,尤其是数码照片和艺术照片冲晒一张往往价格不菲;还有一个客观情况是,影楼为了让顾客挑选出满意的照片,一般要多拍几张,但交给顾客的只能是其中一部分,其余的则需要另外购买;再有就是不排除影楼和一些杂志等图片使用单位,甚至一些模特经济人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他们定期向这些客户提供照片甚至顾客的个人资料,以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 但消费者对这些情况则普遍表示不满,有不少消费者认为,影楼给出的价格已经包含了底片的成本,底片的所有权理应交还给消费者! 法律界一些专业人士表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任何未经公民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都属侵权。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最好与影楼签订完善的协议,对双方责任和权利作严格的界定,为了防止日后底片被盗用,消费者认为没有保存价值的底片,最好确认影楼已经对其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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