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牛奶原业务员造假“光明”奶 法院判赔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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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18:57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4月25日电(冯源王海文)曾担任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朱国庆,由于生产假冒“光 明”牛奶,25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赔偿光明乳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001年,朱国庆利用管理9个“光明”牛奶销售站的便利条件,租赁民宅,招募人手,购置制作假冒“光明”商 标的机器,买进上海市越杰乳品有限公司、浩源乳品厂的牛奶。 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朱国庆共生产假冒光明牌瓶装牛奶80万余瓶,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朱国庆因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已于2002年11月,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国庆为牟取非法利益,置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进行牛奶制假的非 法活动,在印有原告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空奶瓶中,灌装其他乳品厂生产的牛奶后大量销售,其行为严重侵 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原告商品的声誉,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依法应承担民 事责任,因此判决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越杰乳品有限公司、浩源乳品厂疏于注意,为被告朱国庆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其行为亦构成 了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就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万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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