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笔迹不一致货款少收十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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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11:53 今日早报 | ||
早报讯 只因对方的付款保证书上所写数额的笔迹不一致,结果白白“少”了10万元货款,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杭州一纺织公司只能得到3万余元货款。 今年3月24日,该纺织公司代理人到萧山法院起诉,说杭州一化纤公司欠他们货款13.428万元。法院在4月16日公开审理,化纤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纺织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一分化纤公司出具的付款保证书,上面写到“兹由‘化纤公司’2003年2月17日向‘纺织公司’购 这份保证书尽管是格式保证,但上面的公司名称、品名、货款的大小写和日期均是手写。法官在审查这份关键证据时发现,货款134280元中开头的“1”和后面的“34280”的笔迹有区别,而且大写部分的壹拾三万肆仟贰佰捌拾元中“壹拾”二字,不仅是添加的,并与其他书写的笔迹有明显不同。虽然纺织公司承认“壹拾”二字是其他内容书写完成后,在化纤公司盖章前添加的,但由于化纤公司未出庭,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添加“壹拾”二字是经化纤公司同意的。为慎重起见,法院宣布休庭。 事后,纺织公司也没有提供新证据。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化纤公司欠纺织公司货款34280元属实,而另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点评:付款保证书之类,作为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中的重要证据,书写得如此草率,无疑只会自讨苦吃。通讯员 唐伟利 本报记者 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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