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十”光说不做 法院判决必须践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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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12:36 楚天金报 | ||
武汉一名消费者买到了一部“水货”手机,坚持按商家在购物票据上注明的“假一罚十”进行赔偿即8600元,但是店方认为应该按《消法》“1+1”赔偿共3000元左右。近日西安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陕西省长安县一位姓田的男子于2000年11月18日,在位于西安市尚朴路的一家手机经销部买了一部诺基亚5110手机,价格为860元。购买时,店家向田先生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在 双方协商未果,田先生一纸诉状将该经销点的上级单位陕西某公司告上了新城区法院。新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商店在收款收据上注明“假一罚十”,应视为双方特殊的约定,证据充足,应予以支持,遂于5月8日判田先生胜诉,经营者支付包括10倍赔偿金在内的共9100元。(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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