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抓安全生产引起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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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13:4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郭毅 本报特约记者 吴丽琪 据悉,今年一季度我国发生各类事故258597起,死亡31035人。其中非煤矿山企业伤亡事故294起,死亡369人,同比分别上升12.2%和11.8%。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无时不在提醒人们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然而,大庆石油管理局的安全检查却为自己惹上官司且一审败诉。2003年3月11日,黑龙江省高院开庭审理了上诉案。 安全检查引发诉讼 2001年3月1日,大庆石油管理局下属单位农工商联合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果树场(以下称甲方)将恒昌化工厂院内西侧二百多平方米空场地租给石晓林(以下称乙方),期限三年。 双方除了约定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6万元,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纳各种费用,应向甲方交纳滞纳费用10%的违约金外,还就环保和安全生产做出相应约定:1、租赁期间,乙方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物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2、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解决其安全、环保人员的管理,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卫生等进行监督。 2001年2月22日,石晓林先交纳了3万元租金(其余租金至今未交),然后购置了一套生产设置。可时至当年10月13日,石晓林却把大庆石油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大庆石油管理局认为他的生产存在安全隐患,让他停止生产。石晓林要求大庆石油管理局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516000元和停产损失1378600元。 安全检查引发诉讼,大庆石油管理局虽然诧异,倒也坦然。 签订合同后,石晓林租金至今未交清,违约在先。石晓林安装设备后,管理局安全处、农工商安全科依职权和合同约定先后对该设备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存在防火、防爆等诸多安全隐患,于2001年6月22日、8月14日、2002年1月14日分别下发了停产整改通知单,农工商安全部门监督隐患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运行。并说明,在石晓林交清租金,设备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安全生产检查是正当的行为,也是依法进行的。”大庆石油管理局理直气壮等待着胜诉。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却让他们很意外。 大庆中院审理此案,认定双方的厂区租赁合同真实有效,虽然根据合同约定,大庆石油管理局对石的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但在没有权威的专业部门出具检验报告证明石晓林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管理局要求其停止生产是违约行为。认定石晓林在约定的缓交时间到期后仍没有交纳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庆石油管理局并没有要求石承担违约责任,且石的违约行为也没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这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认定石晓林与安达兴达化工厂签订的购设备、设备安装的协议是客观真实的,因为有石的签字和安达兴达化工厂的公章。 总之,法院认为大庆石油管理局不能确定石晓林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也无权因此要求其停产整改。 2002年9月22日,大庆中院判决:大庆石油管理局赔偿石晓林设备损失448600元、设备安装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大庆石油管理局负担14642.25元,石晓林负担4880.25元。 如何面对安全隐患 一审判决让大庆石油管理局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石晓林的生产存在诸多问题:建厂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工程未经质量验收即投入使用;该厂生产的溶剂油属化学危险品,未向省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未领取防火证;该工程未将该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上报劳动部门审批;其化工产品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设备安装的压力表、安全阀、压力容器没有任何资料,属违章安装、违规私造;电器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规定;没有岗位人员上岗培训证……生产危险化学品存在这么多问题,还不能确定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大庆石油管理局认为一审判决对什么是安全隐患认识不清,对石晓林的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认定错误,对大庆石油管理局要求石晓林停产整改的行为认定不当,对损失的赔偿认定没有依据,于是很快提起上诉。 2003年3月11日,黑龙江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大庆石油管理局代理人质问石晓林到底生产什么产品,石晓林回答是混合苯,并解释一审时之所以说溶剂油是因为“溶剂油和混合苯是一样的,一个是口语,一个是书面用语。”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化工厅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省化工厅的同志说明,溶剂油和混合苯不是一回事,但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它们的生产均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称,溶剂油和混合苯不是同一种化学品,但都属于典型的危险化学品。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审批是相当严格的,根据国务院34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申办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需要提供11个有效的文件,具备这些才能报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又是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例如化工厂的经营范围包括破乳剂,再生产溶剂油或混合苯也得报批,没有批准书工商部门不给登记。即使现在有工商执照,到年检的时候也过不了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企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按照合同约定可以令其停产整改。企业处理的是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是履行合同;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现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是执法手段。 案内的题外话 作为法院判决大庆石油管理局赔偿石晓林的重要证据———石晓林与安达兴达化工厂购设备协议书也十分蹊跷。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安达兴达化工厂早在1998年就已经在安达市工商局注销了。安达兴达化工厂是隶属于万宝山镇的集体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企业停业后,法人代表去向不明,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都无法收回,于1998年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而石晓林是2001年3月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其设备是此后购买的。 此案最后结果如何,自有法律公断。一审时,安全生产法还未施行。二审中,大庆石油管理局请求法庭考虑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到底安全生产法会起到什么作用,我们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 安全生产法未出台前,我国已有七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将近二十个相关法规,但它们仅是就某一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而安全生产法涵盖了这些法律法规未能涉及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共性问题和基本问题,无疑推动和加快了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然而,并不是说出台一部安全生产法就万事大吉了。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绝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投入不足,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等诸多方面,要想解决需要一个过程。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有关数字表明,近几年我国特级重大事故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这说明只要我们警醒了,责任落实了,措施到位了,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大庆石油管理局因抓安全生产管理引来诉讼,希望这只是个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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