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小馆吃喝万元 埋单只付白条了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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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14:58 云南日报 | ||
云南沾益县菱角乡菱角村委会二组村民李路生,在菱角乡政府所在地开有一“隆盛”饭店。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原菱角村公所的内设机构农经服务站及菱角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因公接待到李路生经营的饭店就餐,经结算,共欠下上万元的就餐费。后来,村“官”改选,这笔欠债一直没有追回。迫不得已,李路生依据村“官”打下的白条,将菱角村委会及菱角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李路生,并进行了两次强制执行,但至今,依然一分欠款没有追回。 据李路生介绍,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原菱角村公所的内设机构农经服务站共欠其就餐费8580元,这些欠款是原菱角村公所所欠,多为村公所的领导因公接待所花费,平常也有时是抬着碗到餐馆端羊肉所欠下的,欠债时说年底结账,可到了1998年年底,村“官”改任了,后来的村官不认这笔上届村领导白条吃喝欠下的账款;而上届的村“官”,虽然承认了这笔欠款,打下了白条,但其认为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村公所因公接待所花费的,理应由现在的菱角村委会支付。 和原菱角村公所相似,菱角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在组织人员展开丈量本村土地活动时,也到“隆盛”饭店就餐,并打下2978元的白条子。李路生虽多次追要,但一直没有讨回欠款。 迫不得已,2001年年初,李路生依据手中的白条子,将菱角乡菱角村委会(原菱角村公所)及菱角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告上法庭,沾益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应予以保护,为此,判决上述两被告给付原告李路生欠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法院判决生效后,两原告拒不执行。无奈,李路生只有向法院执行庭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法院两次强制执行的结果依旧没有为李路生讨回一分欠款。 记者获悉此事后,采访了现任菱角乡菱角村委会的村主任朱某,朱某认为,不是“新官不理旧事”,而是村委会收入较少,现在的收入,只能维持现在村委会的开支。他本人没有因吃喝打过白条,谁吃喝欠下的旧账,应该由吃喝的人来付,而不是由现任村委会来付。左学佳 夏体雷(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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