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伤人被判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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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16:27 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韩琦) 今年27岁的安徽省界首籍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将对方捅伤,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其提起指控,而他却称这属于正当防卫。 据了解,当天上午,张某推了一辆三轮车,在该市丽华二村某药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摆摊卖水果,药店店主向某要求其推走,张某不肯,两人发生争执。向某动手打了张某一耳光 经法院调查证明,张某是在向某停止侵害时,用剪刀伤人的,其行为根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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