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欠债不能乱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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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11:19 杭州日报 | ||
杭州日报讯 (通讯员唐伟利记者陈昌旭) 夫妻协议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可能会有约定,这样的约定是否受法律的保护?昨天,萧山法院审理的就是这样一个案子。 2001年11月9日,韩女士因为结婚装修新房,向诸老板购买了价值10640元三夹板,之后韩女士支付了3000元。由于韩女士一直没有付清剩余的7640元,诸老板一纸诉状将韩女士告上了法庭,但是韩女士一直没有露面,也没有进行答辩。2003年1月22日法院依法进行缺席 执行法官告诉她,因为当时的欠条是她出具的,诸老板起诉她并没有错。至于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约定属债务转让,而且此债务转让应征得债权人同意。了解了有关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后,韩女士于昨天上午再次来到法院,将欠诸老板的7640元和诉讼费315元交到了法官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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