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两巡警放毒贩分赃款 法院判两人犯抢劫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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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30日11:35 南方都市报 | ||
-案件经过 广州警方在追查某涉黑团伙保护伞时,意外查出流花公安分局两名巡警把毒贩放走并私分1.25万元赃款的事情。犯案时两名巡警均为24岁,近日,两人被白云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徒刑。 两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市中院正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 案件缘起 被疑私通黑帮受传唤 据知情人说,由于此案蹊跷甚多,只有几名被告的供述,无其他有利证据支持,而交待此事的被告又否认控罪,使此案一审开庭前曾在公安、检察及法院等机关辗转数次。 前年6月,广州市公安局接到举报,流花分局巡警李达清涉嫌充当涉黑组织保护伞。警方传唤李达清后,李达清否认了充当保护伞一事,但交代出另一件令警方震惊的事实,他曾伙同巡警叶勇军私分毒贩的赃款。 奇峰突起 巡警供出放人分赃案 李达清供述:在1998年夏季的一天中午,李坤(其身份证上名字为李百初,曾做保安员)呼我,说市公安局有一个线人告诉他,在富丽华酒店有人在进行“白粉”交易,叫我帮忙。于是我叫上叶勇军和一个姓汤的保安员,都穿着便服,开两辆摩托车赶去酒店和李坤会合。 赶到酒店后,我们分工,保安员负责看房间大门,叶勇军负责看酒店大厅服务台电话,线人则带我和李坤进屋。我们表明身份,叫服务员开门,进屋后,见到一男一女两个外地人。我们搜出一叠人民币,在床垫下搜出4小块“白粉”。 之后,李坤用自己的手铐铐住那个男的,和保安员一起将他押走。事后,我得知李坤中途将他赶下车,让他走了。我用胶袋装走了钱和“白粉”,放在摩托车尾箱,和叶勇军分别开摩托车走了,没有带走那女的。随后,我们约好去李坤在棠溪开的摄影棚。等李坤回来后,我们3人清点物品,共有1·25万多元钱。李坤提出,这些“白粉”给线人,钱我们大家分,我和叶勇军各3500元,保安员1500元,剩余的4000元和散钱归李坤。 叶勇军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当时他了解到“上去抓毒犯,是准备私了的”后,知道这是违法的,曾“犹豫了一下”,因为他毕竟是新人。但尽管如此,叶勇军还是跟李达清上楼去抓毒贩并在事后分到了三四千元。 对于是怎样放毒贩,李百初(即李坤)说是李达清的授意。他说,离开酒店时,李达清对他说,带男毒贩去坐车,然后放掉他。于是他在广园路万客隆附近放了那个男毒贩。 -案情示意图 第一名巡警涉案 李达清获李坤通知,得知有人在酒店进行白粉交易。 第二名巡警涉案 李达清叫上巡警叶勇军和保安员汤某,赶赴酒店和李坤会合。 抓获毒贩 李达清等人在酒店抓获一男一女两名毒贩,搜出4块“白粉”,和1·25万余元钱。 私放毒贩 李达清称,他们离开时根本没理会女毒贩,将其留在了酒店。李坤称,按李达清授意,在广园路万客隆附近放了男毒贩。 私分毒款 在李坤的摄影棚分赃,“白粉”给线人,李达清和叶勇军各3500元,保安员1500元,李坤4000余元。 -案件争议 被告辩护人 仅有供述不应判罪 去年11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达清、叶勇军、李百初伙同同案人汤某,对涉嫌贩卖毒品的两名外地人实施威胁,抢得两人1·25万元钱和4块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3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李达清、叶勇军、李百初在庭审时都予以了否认。李达清辩称,当时他参与了这件事,但是没有抢劫贩毒赃款;叶勇军则说,他根本就没参与;李百初承认他参与了这件事,但是他当时没有看到叶勇军,是李达清叫他放毒贩,他就放了,事后分得的钱他以为是公安给他的举报奖励。 3名被告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法院不应判决被告人有罪。 因为证据问题争议很大,该案经检察院两次撤诉后又重新起诉。 法院一审 巡警主动供述有可信性 白云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3名被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犯罪意图的提起、案发的时间、地点、作案过程方面都能相互吻合印证,同时,李达清、叶勇军都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抢劫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供述具有可信性,同时也排除了侦查机关存在诱供、逼供的可能性。因此,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且本案除了被告的供述外,还有证人的证言证实,摄影棚的照片所反映的结构,与李达清在供述中的描述是一致的。因此,本案不仅仅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还有证人证言、分赃现场的照片等证据相印证,并没有违反刑诉法的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李达清、叶勇军和李百初的行为都构成了抢劫罪。李达清、李百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叶勇军是从犯。于是白云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达清和李百初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叶勇军3年有期徒刑,3人都并处罚金1000元。 业界争论 被告身份敏感引起争议 法院一审宣判后,李达清和叶勇军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市中院正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由于该案的犯罪主体身份敏感,在法律界也引起很大争议。 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肯定李达清等3人进行了抢劫,依据我国新的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3人无罪。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此案为3人主动承认的,基本可以确认他们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指抓毒贩并私分毒款),但是警察办案并私分毒款的行为该不该定为抢劫罪有待商榷。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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