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3日,是河南叶县农民铁刚(化名)和翠花(化名)结婚的大喜日子,洞房花烛夜,新房里却传出新娘的哭闹声。一阵吵嚷过后,人们明白了:半夜时分,闹新房“陪床”的男青年三树(化名)竟将新娘强奸了。
据叶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三树今年28岁,未婚。1月23日晚上,按照当地的风俗,同村的三树等四五名男青年一同就寝到两位新人的床上“陪床”闹房。几名男青年和新郎、新娘入睡不久,因床上人多,新娘子起身到客厅的沙发上睡觉。
半夜时分,三树起身小便后返回卧室时,发现了半躺 在客厅沙发上的新娘,酒劲尚未过去的三树冲动之下走向了沙发……事毕,三树欲再次与新娘发生性关系时,新娘才发现与自己亲热的人不是自己的丈夫,愤怒不已的新娘叫骂扑打着三树……
叶县法院法官审理此案时,三树说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强奸,而是双方自愿。他说,当时出于好奇,想挑逗新娘一下,没想到她却比较顺从、配合。冲动之下,两人才发生了性关系。他认为,自己既没有采用暴力手段,也没有使用胁迫语言,怎么能叫强奸呢?“再说,如果新娘不愿意,只要叫喊一下或动作大一点,就可能被别人发现我们的行为,可新娘并未这样做,这说明新娘当时是自愿的。”
三树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马永刚律师说,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中的“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等侵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其他手段”是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利用或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
马律师认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是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此事件中,虽然受害人没有反抗,三树也没有采用暴力手段,但还算违背妇女意愿。受害人误认为三树是自己的丈夫,后发现不是,就叫骂扑打三树,这表明,其与三树发生的性交行为是在她不知情的时候发生的,违背了她的意愿。三树的行为属强奸罪中使用“其他手段”。
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树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有关规定,该院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三树有期徒刑4年。(河南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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