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18”持枪银行抢劫案四罪犯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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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30日13:5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30日电沈阳日报报道,4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1.18”特大持枪、爆炸、杀人、 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日,四名罪犯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被押 赴刑场执行死刑。“1.18”特大持枪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犯罪。四名罪犯张显辉、 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和在逃犯罪嫌疑人张显光目无国法,作恶多端,血债累累,共作案七起,致死五人,重伤四人,轻伤 六人,抢劫人民币331万元。 4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 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李彦斌死刑;并处四名被告人亲属附带民事赔偿17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李 彦斌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桂明、贵廷、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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