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中途开溜伤者无奈出院 工伤费用谁来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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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3日03:13 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5月2日讯(记者李春梅张栋)四宝山彭关村石料厂工人李奉泉被翻倒的石料车压成重伤,由于当初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老板拒绝再给未治愈的李奉泉支付费用。5月1日,连大小便都不能自理的李奉泉因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只好出院回家养伤。 记者在淄博市中心医院胸心外科采访时了解到,由于面部神经挫伤导致面瘫,使李奉 据胸心外科的邱增华大夫介绍,3月28日,李奉泉被送到医院时已经休克,骨盆、肋骨、锁骨等多处骨折,并有左侧血气胸、左肾挫伤等病症,伤势非常严重。骨外科的张峰大夫说,伤者的骨盆骨折情况严重,而且部分错位,应该手术,否则错位部分将很难复位,手术费用在1万元左右。但是从4月12日开始,彭关村石料厂的老板寇某就再也不给他支付任何费用了,所以骨盆复位手术直到现在也没做。 寇某在接受采访时说:“出事那天,厂里的司机不在,李奉泉没经过我的同意私自驾驶拖拉机拉石料,我已经支付了近1.5万元医疗费,没有能力再给他支付任何费用。” 李奉泉说:“当时厂里的司机确实不在,所以寇老板就让我开。车是老板个人的,不经他同意,别人不能随便开,这些,石料厂的人都知道。” 李奉泉的妻子指着病人的病床号牌说,当初住院时老板给用的名字是李清秋,他是石料厂入了保险的工人,当时只有李奉泉的二哥李奉玉知道,而且老板让他不用管,其他人是后来才知道的,直到现在,医院里与伤者有关的书面材料上出现的名字仍是李清秋。 山东齐胜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说,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个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单位就应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受伤期间的工资和伤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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