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的酒一概不退﹖格式条款又在做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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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0:52 沈阳今报 | ||
记者 陈 铁 今报讯 “酒是特殊商品,售出后一律不退不换。”关女士在听到沈阳糖酒副食品总公司零售大厅经理助理赵庆龙的这句话时,一种不快的感觉立时涌了上来。 事件重放 5月2日,关女士因招待客人,在位于在三经街的沈阳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零售大厅购买了两瓶“郎”酒,回到家时发现家人已经先行购买,就打算退货。此后关女士两次来到零售大厅,都因五一放假吃了“闭门羹”,好在昨天零售大厅重新营业,关女士满怀希望地拎着酒来退。可值班的经理助理告诉她,酒是特殊商品,一概不退不换。关女士几经辩解,最后把酒留在了零售大厅,请经理助理告知经理,但她刚走出零售大厅不远,就发现酒已被零售大厅的工作人员放在大厅门口。 没有规定的规定 记者陪同关女士再次来到沈阳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零售大厅,见到了零售大厅的经理助理赵庆龙。他说大厅一直都在执行“酒类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可当记者要求他出示明文规定时,他说“手头没有”而没能提供。记者询问得知,此规定是由总公司制定的。记者咨询了沈阳市工商12315的工作人员,得到的说法是酒类产品同样享受“三包”待遇。显而易见,零售大厅的“酒类商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在此私家规定下当然不会得到“上帝”的待遇。 被剥夺的知情权 《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知情权,可关女士表示,在买酒时并未被告知“售出后不退不换”,记者在零售大厅内也没有看到关于酒类商品的此类告知。赵庆龙的解释是,“我们还没来得及贴出来”,他出示的也仅是香烟柜台上的一小行字。根据工商12315工作人员的说法,烟酒类商品可以享受“三包”,“没来得及贴出来”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不是结局的结局 记者向赵庆龙讲了《消法》的有关规定后,赵庆龙表示知道了,但仍坚持“在我的职权范围内退不了”。记者几经周折,联系上了零售大厅的杨经理。杨经理得知记者的身份后,与赵庆龙进行了沟通,赵庆龙最后表示,“这个酒我们先收着,钱先退给这位同志,有什么问题再联系”。 记者感言: 现在很多商家擅自打出“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的旗号,使得很多不熟悉法律的消费者干吃“哑巴亏”。商家此种做法,可能有自己的苦衷,或担心利润受影响,或担心商品被“调包”。但商家借助对商品更多了解的强势地位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为,有悖于国家法律,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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