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惹官司遇违法查封 获赔三年不兑现又遇执行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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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3:17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记者 王缉宁 实习生 黄萍 10年前,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在审理该院工作人员蒙文和、李若柳、王如彩与当地居民覃恩科和黄徐朔的债务纠纷一案时,超标查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不当,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致使覃、黄两人的财产遭受损失。 2000年5月,柳州地区中级法院在确认融水县法院的诉前保全行为违法基础上,作出赔偿决定:要求由赔偿义务人——县法院在收到决定书的15日内,赔偿因错误执行覃、黄两人 借钱惹官司 查封不依法 1993年9月21日,蒙文和、李若柳和王如彩以法院行政审判庭名义,将8万元借给覃恩科和黄徐朔,并立下书面借据,要求覃、黄二人以承包的甘蔗场做担保,于1994年3月30日将借款还清,但二人逾期没有归还借款。蒙等3人便一纸诉状把覃、黄2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归还8万元及利息1.5万元,同时向法院口头申请诉前保全。 融水县法院在没有收取诉讼费的前提下立了案,并于1994年11月2日以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覃、黄承包的面积为243亩的甘蔗场,以及两人经营的大理石厂的机械和产品。同年11月15日,蒙、李、王3人又以书面形式,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甘蔗场并拍卖抵债。5日后,融水县法院又以第2号民事裁定书,再次查封覃、黄甘蔗场的相应财产。同一份财产遭遇两次查封,县法院的这种做法令覃、黄两人百思不得其解。 1994年11月下旬,甘蔗场被查封后,地里的甘蔗由该县法院组织有关人员执行砍伐并运进糖厂,直至1995年4月18日执行完毕。在砍伐期间,有16.91亩未砍伐的甘蔗于当年2月27日被火烧毁。甘蔗场被运进厂的原料蔗净重38万多公斤,价值人民币7.3万多元。砍蔗当中,用以支付的运费、人工砍伐费、厂方直接扣划贷款、支付贷款利息共7.3万余元;查封期间的1995年3月,大理石厂被盗。经县公安局刑侦队现场勘查:该厂车间的其他机械均已拆走,仅余下一个机架和一台电动机壳,机芯和线圈被盗。 万般无奈下,覃、黄两人把相关情况反映到柳州地区人大工委。1997年10月,柳州地区人大工委向柳州地区法院发出了督办函。1998年9月1日,融水县法院分别下发两份文号相同的《民事裁定书》,一份以原告不缴纳诉讼费为由,裁定原案按撤诉处理;另一份则裁定原查封裁定终结执行。同年11月16日,柳州地区人大工委收到了柳州地区法院对督办函的回复,认定融水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属违法查封、违法执行,并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索赔几周折 执行遥无期 1998年9月1日,覃、黄两人向柳州地区法院赔委会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次年1月4日,柳州地区中院将此案移送融水县法院依法确认。后来,融水县法院在没有依法确认的前提下,便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覃、黄不服,提出上诉。 几经周折,柳州地区中院于1999年9月作出确认:融水县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确认其行为违法。据此,覃、黄两人又向融水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2000年2月,融水县院作出决定:赔偿覃、黄两人被火烧16.91亩甘蔗减少的损失,以及砍割其他的226亩减少的损失共计2623余元;对大理石厂的赔偿申请则予以驳回。覃、黄二人不服,继续向柳州地区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2000年5月,柳州地区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金额进行估算后作出决定,要求融水县法院在15日内,赔偿给覃恩科和黄徐朔的甘蔗损失57380元。 然而,3年过去了,覃、黄两人虽多次找过融水及柳州地区、柳州市中院和自治区高院等,却仍然没有领到这些赔款。 4月16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融水县法院银副院长。银副院长说,既然作出赔偿决定,就应该赔给当事人。去年,他们曾就此项国家赔偿向县财政申请了资金预算,但后来又被追减,所以也就没有钱来赔偿。银副院长强调,国家赔偿是靠财政来解决的,县财政不拔这笔资金,他们也没有办法履行赔偿责任。作者:王缉宁 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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