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利用测谎仪“巧断”蹊跷债务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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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4:5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记者张润东 通讯员孙丹玲 张先生亲手写的5张借据表明他欠门女士90万元,但他还了其中68万元后却迟迟不给其余款项。今年1月,门女士持借据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偿还余款22万元及利息1万元。在法庭上,张先生称90万元中,他实际只借了65万元,其余是利息。双方都有证人证明自己的主张,各执一词,不能确定优势证据。这个蹊跷的案件到底怎么公断呢?近日, 手持借据言之凿凿 原告门女士诉称,张先生2001年曾经承包中华永久陵园的建设工程,当时缺少资金,通过门女士丈夫的弟弟刘先生找到她借钱。2001年9月4日至10月29日,张先生陆续向她借款共计90万元。在2002年4月9日归还60万元、2002年10月30日归还8万元后,剩余22万元至今未还,因此她起诉要求张先生立即偿还该款并给付利息1万元,共计23万元。 对此,被告张先生辩称,他当时只向门女士借款65万元,其余25万元是约定的利息。现在他认为约定利息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应受到保护。他还称,截至2002年10月30日,他已归还门女士本金65万元并给付了3万元利息,所归还利息数额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故不同意再给付门女士任何所谓的借款。 今年2月11日下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门女士当庭出示了5张被告张先生书写的借据,用以证明张先生借款数额为90万元。借据上写明:2001年9月4日,张先生借款27.5万元;2001年9月11日,借款13.75万元;2001年9月28日,借款13.75万元;2001年10月21日,借款20万元。以上4笔借款的期限都是5个月。同年10月29日,张先生又借15万元,这次的借款期限为30天。 上述5张借据的借款额总计90万元。 被告声称别有隐情 对门女士出示的5张借据,张先生当庭承认均系自己所写,但他话锋一转,大声说:“这90万元中仅有65万元是借款,其余25万元不是借款,是利息!当时她要求直接把利息写入借条。” 张先生称,自己写给门女士的每张借据中的借款数额均包含高额利息:2001年9月4日的第一张借据上虽然注明的借款为27.5万元,实际只借20万元;第二、三张借据上注明借款额都是13.75万元,实际都只借了10万元;第4张借据中注明的借款为20万元,实际只借了15万元;第5张借据上注明借款15万元,实际上只借了10万元。 针对张先生的说法,一个女士当庭予以否认。 张先生为证明每张借据中所写数额中均包含利息,还提供了中华永久陵园工作人员的证词。证人王某在证词中说,他知道张先生为承包中华永久陵园工程向门女士借款65万元之事,2002年4月9日代张先生去向门女士还款时,门女士还问25万元利息何时还。证人黄某也在证词中说,张先生借款前曾让别人计算过按门女士的要求给付利息后还能否有利润,并且听借款中间人说过张先生借款数额是65万元,约定利息为25万元。 对上述证词,门女士不予认可,认为被告的两个证人“没有亲自参与借钱,都是道听途说”。她也搬出证人来———当初介绍张先生向她借款的刘先生。刘先生支持门女士的主张,不承认借款中有利息。于是,门女士以手中借据为证据,仍要张先生偿还“欠款”。 接连几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分别出示证据,并各自用证人证明自己的主张,各执一词,不能确定优势证据,案件的审理一时陷入僵局之中。 测谎显示原告说谎 2月20日,被告张先生向担任此案主审法官的李卫东法官递交了《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原告门女士进行心理测试。 3月14日,李卫东法官问门女士:“被告方提出做心理测试,包括测谎等方面,你是否同意?” “我一直都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没有说过假话,同意做心理测试。如果测试出我说过假话,我愿意承担法律后果。”门女士回答。 李卫东法官又问:“我院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进行测试,有无异议?”门女士同样表示无异议。 当天,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武伯欣教授将连接电脑的有关导线接在门女士头部、心脏等部位,接着,测谎开始了。 武伯欣教授根据案卷问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借款总和是多少?张先生实际借款多少?还了多少?借款中有利息吗?事先将借款中有利息告诉被告了吗?”等等。 随着门女士回答一个又一个问题,电脑中显示出她此时的心理变化过程:虽然她坚称借款总和为90万元,不承认借款中有利息,但电脑显示出她说这话时身体状态明显与说真话时不一样! 3月19日,测谎结果出来,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出具的《心理测试技术图谱评判分析报告》中这样写到:“3月14日至15日,使用公安部审定的PGA99型心理测试系统,依据案卷和调查材料,经心理动态分析描绘和综合测试方法编题,在被测人身心基本常态且同意进行心理测试等条件下,对原告门女士进行了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测试结果经同步评判和测后对比评析,现报告如下:一,原告门女士经同一套题目重复测试,发现她对目标问题有显著相关心理生物反应。据此,心理测试评判门女士在如上诉案中有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内容;二、测试表明:原告几次借给被告的借款总和应为65万元,原告与介绍人事先已同被告人说明借款有利息,并由被告事先写好借条,借条所写款数内含有利息。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但未能如约归还剩余利息。” 被告顺利通过测试 3月21日,此案继续开庭审理。 李卫东法官向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宣读了对原告的测谎结论。原告代理人听后说:“这只能作为参考,原告在陈述时有紧张心理,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而且与我方的证据相印证,应作为证据使用。鉴于原告的态度,我方不同意再支付原告利息,利息只能按银行标准计算。” 3月24日,原告门女士主动来到法院找到李卫东法官说:“我听代理人说了测谎结果,对我不利,我想不通,找法院来谈谈。”李法官说:“希望你能实事求是陈述真相。”门女士说:“我是实事求是,确实是借给张先生90万元。我认为测试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有借条,这是最能说明问题的。” 4月3日,在庭审中李卫东法官说:“经研究,考虑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决定对被告进行心理测试,双方当事人有何意见?”双方均同意。 于是,在4月5日至7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又对被告张先生进行了测谎鉴定,结论是张先生在案件中向法庭所作陈述内容基本属实,借款总额为65万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4月18日,西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官宣读对原被告的测谎结论后,法官问双方对报告有何意见发表。原告门女士说:“不太认可,仍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2万元、利息1万元。”被告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说:“约定利息过高,不同意支付。” 最后法官宣布,经审理后认证如下:门女士为证明张先生欠款真实,当庭提交了5张张先生书写的借据。对此,张先生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对借据所写数额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双方为进一步否认对方陈述、证明自己所述真实,均同意由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对双方进行心理测试,所以该测试结论应是衡量和判定双方谁的陈述更真实可信的重要参考。根据该测试结论,完全否认了门女士所述事实,由此,法院对门女士提供的借据不予采信,对张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对张先生已归还门女士68万元之事,双方陈述一致,法院也予以认可。 因此,西城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应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借贷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谋取高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由于门女士不向张先生主张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故法院不予处理。考虑张先生已将借款本金还清,故门女士向张先生追索22万元本金及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诉讼前,张先生自愿给付门女士3万元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持异议。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门女士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0元、心理测试费1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专家详说测谎依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是经公安部审批的,国内目前最具权威性的专业测谎机构。主测报告人武伯欣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整个事情在双方心理上留有痕迹,说谎一方欲遮掩事实,更容易被测试出来。” “这种测试科学理论依据是什么?仪器显示准确吗?”记者问。 “通过编写的题目,分别询问双方。测试过程由仪器图谱记录反应,图谱分别记录着被测试人的皮电、呼吸、脉搏变化(脉搏显示血压),被测试人在问到某一客观事实时,如果说谎,图谱显示与说实话就不一样。从实践看,这种测试比较准确。我们已通过测试查清很多刑事案件,类似这种纠纷如此蹊跷、争议如此大的民事借贷案件还是头一次。”他回答道。 针对记者提出的“这种测试是否在当前普遍适用”的问题,武教授说:“在国外,它一般不作为直接证据,有的作为间接证据,有的国家不认可,也有的国家与我国一样,作为查明事实、验证证据的参考,也就是辅助性的调查手段,结论与其他结论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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