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报废年限未办延缓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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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5:49 今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杨毅 苏志鹏)公安部日前就达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如何定性做出规定: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及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没有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准予延缓报废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报废汽车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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