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车司乘人员见贼不抓还收扒手“封口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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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5:49 今晚报 | ||
白先生来信反映:几个月前,我去四川办事,在乘长途汽车去都江堰途中,睡醒后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1.7万余元现金全部被盗。邻座的人告诉我,我的钱是被三个人偷的,并且说我的钱被偷的时候售票员和司机都看到了,后来扒手还给了售票员100元钱做“封口费”。后来,经公安机关审查属实。目前,三个扒手已被抓获。但被盗现金已经挥霍一空,他们也没有偿还能力。请问客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君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答:承运人与旅客是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客运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这里的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承运人履行合同期间发现乘客的财产有危险时,应当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或告知乘客财产存在危险。在本案中,承运人不但没有制止侵权行为,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反而为盗窃行为保密,给乘客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向盗窃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基于客运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曹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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