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少年牺牲多年无“名分” 家人状告民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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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18:07 青岛日报 | ||
晚报讯 即墨少年王寿先六年前见义勇为救人牺牲(本报曾连续报道)后,其家人前年向即墨市民政局递交了追认其为烈士的申请,但当地民政部门一直没有向上一级民政部门上报材料,致使救人少年的“名分”迟迟得不到落实。无奈之下,两位家长近日向即墨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要求民政部门履行其行政职责。 1996年夏天,家住即墨移风店镇的少年王寿先与同学在大沽河边游泳时,奋不顾身救 王寿先的家人在诉状中认为,王寿先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一事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其行为符合有关批烈规定,依据《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的,应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的规定,即墨市民政局作为国家民政部门有法定的行政职责而不履行,影响了救人者及家人依法取得相应的荣誉权。(记者雷林) 1996年,即墨少年王寿先因救助同在水中玩耍遇险的两伙伴而献身,当时曾受当地有关方面表彰。因获救者家属不承认孩子是被王寿先救起的事实而于1999年引起官司。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确认事件为救人的见义勇为性质,死者家属获赔偿金额2.5万元。法院查明:1996年8月17日下午,王寿先、王栋先、王存乾等到大沽河洗澡,王存乾因在深水中失去力气,便喊王栋先前去帮他。王栋先游过去后,拖着王存乾向浅水中游,此时王寿先发现了两人的险情,便叫另一伙伴拉着自己的手,自己则将竹竿递给在深水中的王栋先和王存乾。因水流湍急,王寿先被河水冲走溺水身亡。 市法院终审认定以上事实后认为,王寿先发现王栋先、王存乾出现险情后奋不顾身前去救助,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称颂。王寿先积极主动救助,至于是否将王栋先和王存乾救起,并不影响该救助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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