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期间遇害可否算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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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0:14 解放日报 | ||
晨报讯丈夫受单位委派到外地工作,不幸被人杀害。对此,妻子要求按工伤事故处理,由于没有得到单位的认同,于是将丈夫生前工作的某皮革厂告上法院。日前,该要求被青浦法院驳回。 2000 年8月,在上海某皮革化工厂工作的陈某受单位委派,到河北省辛集市担任办事处负责人,主管推销产品及回收货款。2001 年7月,陈某除了完成单位交待的工作之外,又以个人名义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了一家经营部,并申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自己工厂生产的产品。 去年5月26日清晨6时许,还在睡觉的陈某被一阵敲门声惊醒,他打开房门还没弄清来者是谁,就被一男子用菜刀砍中头部,当即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后来,凶手被当地警方擒获,经调查,凶手龚某曾在陈某的经营部打过工,因患有癫痫病被辞退。法医鉴定也证明了这一点,凶手属癫痫精神运动性发作,在意识障碍下违法,无责任能力。 丈夫死后,其妻认为丈夫是受单位委派去外地工作的,并因此遭遇不幸,理应属于工伤事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遭厂方拒绝后,今年1月9日青浦区仲裁委员会又驳回了她的请求。为此,她将厂方告上了法院。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陈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初雇用龚某是办事处行为,所以提出陈某死亡属于工伤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当庭驳回了陈妻的诉讼请求。(记者李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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