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托起"扁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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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0:14 解放日报 | ||
今年“五一”前夕,从安徽来沪的打工妹张金琴代其瘫痪在床的哥哥张金贵来到杨浦区司法局,向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下跪,并送上一面绣着“体察百姓疾苦,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以及一封感谢信。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2000 年初,张金贵在妹妹张金琴的介绍下从安徽来到上海打工。7月27日,张金贵与另两名打工者被老板娘叫到仓库工地去拆房子,张金贵在拆房时从屋顶摔下,当即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4.6万余元(老板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其中大部分钱是张家借来的。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等问题协商、调解未果。 之后,张金琴一直为哥哥的事四处奔波,到处上访,还曾采取过一些过激不当的手段,但皆未解决问题,张家几乎绝望了。就在此时,经好心人的指点,张金琴来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通过法律咨询,她看到了一线希望,有一段时间她几乎每天都要到法律援助中心来咨询,渐渐地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经中心的同志指导,2000 年9月,张金琴到法院起诉老板娘。 在法院审理中,张金贵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结论为脑内血肿,颅顶骨折,经手术治疗,右侧偏瘫,两处分别属七级和十级伤残。法院查明,张金贵上有老母,下有4个未成年的孩子,有的还在读书。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工作中从屋顶摔下,双方均忽视了安全措施的重要性,故均有过错,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 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子女的必要生活费近10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二中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遂于2002 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全部义务,7月,张金琴申请执行,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因种种原因,被告的执行款一时没有执行到位。 2002 年12月,区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不服此裁定,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合议庭在复议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主审法官找张金琴谈话,请她做好两种思想准备。赔偿金问题可能不能如愿,张家人急了。在哥哥受伤后的3年里,张金琴数十次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去咨询过,这时她又一次想到了中心的同志,于是迅即赶往那里。 法律援助中心闻讯立即指派法律援助单位———竞业律师事务所的陈育新给予张家法律援助。陈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拟写了代理词,在法庭上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委托人十分满意。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上一级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张金贵一家在作出必要的让步后终于拿到了剩余的3万多元赔偿金。张金琴拿到赔偿金后泪流满面,终于露出了笑脸。 晨报记者吉建富通讯员吴伟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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