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报废气瓶重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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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4:28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戴玉堂实习生米强) 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对责任人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昨(7)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一部旨在约束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和使用者等行为的法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从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从6月1日起,凡是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均受此法规约束。 要求 《规定》指出,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只有申请更换后才能继续充装。 而气瓶使用者则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也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处罚 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质监部门将责令充装单位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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