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员工未先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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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8:42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侯荣康罗涛)山石久渡吧娱乐公司28名员工因不服公司处罚决定,集体“罢工”,由此引发一起劳动争议案。徐汇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山石久渡吧”给付28名涉讼员工工资和夜班津贴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山石久渡吧”是一家经营卡拉OK业务的公司。去年11月27日晚,该公司发现有人在“飞单”,即包房实际消费人数与账单人数不符。为追查“飞单”的参与人员,公司出示公告,责令当班经理等7名员工停职检查。7名员工认为自己无辜受罚,十分不满,其他21名员工也打抱不平,第二天起不再到公司上班。为此,公司扣除了28名员工的考核奖和当月工资。28名员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双方均对裁决结果不服,分别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定处罚员工,其前提必须是明确告知在先。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其取消夜班津贴的“员工声明”已告知员工,故法院难以采信用人单位的观点,只能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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