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最高可罚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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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8:5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5月7日,成都市马道街的李女士打进本报服务热线电话说,她到楼下的商店去购物时发现,平常才卖3元多的消毒液现在要卖9元多了,经营者的说法是进价贵了,不知道经营者此种行为是否合法? 带着李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成都市物价局局长苏光明。苏局长说,市民对物价问题不清楚或者认为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都可以拨打电话12358进行咨询和投诉。近 《告诫函》指出,凡是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在政府实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不得擅自涨价。应对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群众必需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属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而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擅自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聚集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大幅度上涨的。 成都市物价部门表示,经营者如不遵守前述有关规定,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物价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报记者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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