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借债养“二奶”妻不担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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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10:30 沈阳今报 | ||
记者 房 立 丈夫花心,为包二奶不惜借下五万元的巨额债务,然而离婚时,却要妻子张红宇共同承担。万分不解的张红宇昨天走进了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向郝淑华律师进行咨询。 张红宇在2000年结婚,当时小姐妹就劝她说对方花心,结婚后要慎重。不料竟被小姐 郝淑华律师以案说法: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款的司法解释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夫妻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所以,这笔债务的承担要由债务的性质来决定。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案刘某借钱包“二奶”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花销显然不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因而,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离婚与否,女方都没有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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