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认可骂人录音作为证据 辱骂他人者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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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02:54 兰州晨报 | ||
骂街骂赔3000元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在大庭广众之下被恶人辱骂是一件让人气愤和难以承受的事情。可是,由于取证难,被辱者往往对此种恶行束手无策,难以讨回公道。久而久之,骂人者满口污言秽语却不以为耻,反而成为“强人”,被辱者则只能忍气吞声,默默流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 欠钱不还还骂人 方娅是兰州某公司职员,1995年,她在兰州某商城上班时认识了任某。两人曾有过恋爱关系。一次,任某因应急从方娅处借得现金3000元,并写下借据,约定一个月归还。后双方关系破裂,任某迟迟未归还借款,一拖就是几年。方娅多次追索借款,任某屡屡借故推脱。 1998年,方娅与母亲再赴任某家追要借款,任某的母亲程某也在家,双方协商后方娅做出让步,答应分期还款。为此双方制定了还款计划,约定第一个月还款500元,其余分期归还。可是任某再次毁约,只还了500元,其余就久拖不还。 方娅多次电话催要,任某及其母亲不但不还欠款,态度也变得极不耐烦。于是,方娅与母亲再次来到任家催要,任母或是辱骂或是干脆不开门。就这样,从1998年到2002年,方娅数次去任家要钱,但均无结果。 过了一段时间,任某在外面被人殴打,其母程某“认定”是方娅找人干的,于是找到方家对方娅破口大骂。后在众人的劝阻下,程某才离开。方娅预感到程某不会善罢甘休,就有了保留证据的想法,第二天上班时,她顺手拿上了家里的小录音机。果然不出她所料,刚上班不久,程某就冲到了方娅的单位。当时方娅正在处理业务,程某冲到方面前一个劲地“小婊子……”等污言秽语骂个不停。单位保安将其劝走,不料她又站到大街上谩骂,引来众人围观。稍后,程某又返回到方娅单位大厅对方娅破口大骂。保安前后四次劝阻,但程某屡次返回大声对方辱骂。方娅悲愤交加,痛不欲生。她无法继续工作,便打电话向家人求救。在家人的提醒下,她才想起了录音。于是,方娅悄悄打开了录音机,录下了程某的谩骂内容。直到当天中午下班时,骂累了的程某才离开了方娅的单位。 私下录音被认证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方娅明显感受到周围的人和同事们对她的态度与从前大不一样了。她感到十分痛苦,精神也变得恍恍惚惚。后经去医院检查,证实她的这些状态是“心因性反应”,是精神受到刺激后产生的不良后果。 考虑到自己的名誉和健康受到了侵害,在和家人商量后,方娅将程某告到了法院,决心靠法律讨回公道。 前不久,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名誉侵权案。在法庭中,方娅出示了那盘录音带……根据录音和其他相关证据,法院很快判定程某的行为构成对方娅的名誉侵权,法院认为,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其权利依法不受侵害。程某在公共场所对方娅进行侮辱‘诽谤,使方的名誉明显受损,心灵受到伤害,判决程某立即停止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在法院指定的报刊上刊载向方娅道歉的声明,并赔偿方娅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03年5月8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此案目前正在执行阶段。 律师点评 甘肃省政法学院副教授、甘肃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红平对此案作了点评,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2年5月份,北京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购房纠纷案件中,首次将秘密录音作为有效证据。日前,我省法院又将秘密录音作为有效证据,这标志着我省法院把我国新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录音属于视听证据的一种类型,主要是以其储存并再现的原始声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它据有高度的技术性、真实性、动态连续性等特点,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中都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使用。以前,我国法律规定,秘密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征得录音对象同意的公开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录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新的规定允许合法搜集的秘密录音可以在诉讼中使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实现司法工作的现代化。但是,由于录音又存在着容易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其内容进行剪接、删改、伪造的可能性,因此,应结合全案的所有证据,对其搜集的手段、内容进行认真地审查判断,并应有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报记者廖明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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