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曲靖环保局副局长被判徒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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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12:41 云南日报 | ||
利用职务大肆受贿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曲靖市环保局副局长杨学锋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曲靖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学锋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的一审判决。 杨学锋原系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曲靖市世界银行贷款环境保护项目办公室主任。1999年至2001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建鸿、杨军(二人已判刑)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4万元,美金1万元及摄像机1台。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杨学锋以准备赴欧洲考察的名义,收受李建鸿送来的美元1万元;2000年春节,杨收受李建鸿送的SONY300X型摄像机1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同年7月,根据杨的授意,李建鸿、杨军将杨的儿子安排至上海某私立学校“自费”读书,并为其开立账户,从2000年8月至2001年6月,二人先后给杨子汇去人民币54000元;2001年1月,李建鸿为感谢杨学锋在世行项目工程管材采用上给予的关照,又送给杨学锋人民币6万元。曲靖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人民币20823.95元,美元15468元,摄像机1台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不足的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杨以没有收受李建鸿的1万美元和6万元人民币、身体不好为由,上诉要求判处缓刑。云南省高级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杨学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为他人牟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对其罪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定罪量刑正确。据此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李辉倚鸿(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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